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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通过摇号确定评估机构为仁达公司,选择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均具有评估资质,本次估价采用比较法和收益法求取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程序是公正的,方法是适当的。麦哲理公司异议称《估价报告》的评估价值偏低◆◆◆★,但并无相关证据支持该主张◆■◆★。综上★■■■★,麦哲理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麦哲理(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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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江苏嘉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95号江苏议事园大厦32楼。被执行人南京晨啸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59号福鑫大厦39楼。本院在执行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房产公司)与江苏嘉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英置业公司)◆★★★■★、麦哲理(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哲理公司)、南京晨啸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啸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委托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达公司)对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嘉英汇大厦(以下简称嘉英汇大厦)第10层科研办公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麦哲理公司对仁达公司作出的仁达房(估)字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麦哲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丽华、孙婷婷,汇鸿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羽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麦哲理公司异议称★■◆★,仁达房(估)字号《估价报告》对估价房地产估值偏低■★◆◆■,请求重新评估嘉英汇大厦第10层房地产。1、评估价格严重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异议人的房屋销售价格是根据建筑成本、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的★★,市场行情虽然有波动,但是价格基本保持平稳。嘉英汇大厦第10层建筑面积为1398.57平方米,含1001-1005室,评估的价值总额为人民币4851.46万元■★■★,折合均价仅为34689元/平方米。而异议人在售的该层房地产总价值为人民币5460◆★■■.439万元,折合均价为39403元/平方米■★■★。由此◆◆■★■◆,评估价格与市场销售价格相差人民币608.979万元,均价低了4714元/平方米,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2、评估价格没有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整体情况。嘉英汇大厦房地产位于南京市中山东路◆◆◆,属于新街口的黄金地段,周边学校★◆■★■、医疗、交通■■■★、商业配套设施等很完善,建筑质量优,空间和视野均开阔■■◆★★★,绿化率达到35%。该处房地产整体建成后包括高档精品住宅、高档办公楼、酒店式公寓等,是集办公■★◆◆★、商业、居住等功能于一体的高端楼盘◆★,整体情况优质。而《估价报告》中没有体现对嘉英汇大厦及周边的整体考量■◆◆■■。综上,异议人认为仁达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采用的依据不全面,评估价值低于资产实际价值★★★■,违反了评估的客观性与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对异议人极为不公★■◆■★◆。因此请求贵院撤销该份《估价报告》,重新对嘉英汇大厦第10层进行评估。经查明,汇鸿房产公司与嘉英置业公司、晨啸公司、麦哲理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宁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截止2012年11月15日■★◆◆◆,嘉英置业公司确认欠汇鸿房产公司债权转让款总额144673463■■◆◆.08元(转让款本金为126594855.91元■◆■★,利息18078607◆★★.17元)。二■★◆■◆、晨啸公司、麦哲理公司向汇鸿房产公司共同连带清偿转让款106594855.91元及利息,具体支付如下:1■★◆★、于2012年11月15日前支付5300万元;2、于2013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3、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43594855.91元及利息(以106594855◆★■★.91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嘉英置业公司、麦哲理公司向汇鸿房产公司共同连带清偿转让款38078607.17元,具体支付如下★◆:1★◆★、于2013年2月28日前支付转让款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转让款28078607★◆◆.17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若晨啸公司、麦哲理公司违反上述协议第二项内容或者嘉英置业公司、麦哲理公司违反上述协议第三项内容,逾期还款达30日以上,就汇鸿房产公司未得偿款项除须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外★■◆★■,所有债务立即到期,汇鸿房产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五◆■◆、其他无争议◆★◆。该调解书生效后,上述被执行人均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汇鸿房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委托仁达公司对麦哲理公司名下的嘉英汇大厦第10层科研办公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仁达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仁达房(估)字号《估价报告》,最终评定估价对象嘉英汇大厦第10层科研办公房地产市场价值时点2015年9月7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851.46万元,评估单价为34689元/㎡。麦哲理公司遂提出异议★★◆。在异议听证中,仁达公司针对麦哲理公司的异议解释称,对嘉英汇大厦第10层的评估■★★★,估价人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估价过程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估价结果依据充分。